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正文

汕头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1日 13:57  点击:[]

汕大发20259

 

2024124日第3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汕头市的相关消防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机制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学校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备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负责校园安全与稳定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学校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负责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保卫处是学校的消防安全业务主管部门,对全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保卫处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具体管理人,东海岸校区管委会负责人是东海岸校区的消防安全具体管理人;学校各校区配置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保卫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好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会同资源管理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牵头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学校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人员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以及人员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校内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即善后工作。

第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细则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本单位工作安全开展;

(二)设立消防安全联络员,定期组织开展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做好检查记录,确保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配合保卫、基建、资源管理部门检查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建立本单位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四)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宣传,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灭火技能、疏散逃生、消防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及教育;

(五)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资源管理处指导、监督物业公司做好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九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建立学生志愿消防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定期进行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档案室、实验室、消防监控室、保密室、计算机房、强电房、弱电房、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术交流中心、附属学校、幼儿园、施工现场、高层建筑、地下车库、建设工程有人居住的临时性建筑和驻校的邮政、通信、金融单位等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在校园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校区按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室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大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校区实际设置消防控制室,配置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值守,每班不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禁止在消防控制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堆放与火灾监控、预防、扑救等无关的物品。

第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掌握各类消防联动设施现场操作,做好每日值班、巡查记录和设施设备清洁维护,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值班人员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若发现属于误报,要查找误报原因进行填写值班记录。若确认火灾的,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同时报告保卫处领导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主管单位应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保卫处负责对校内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驻校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同时报告保卫处。

党政办公室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及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学校、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各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志、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督促相关单位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校园安全与稳定工作的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所在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者停业整改。

第三十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汕头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所在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送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校团委、宣传统战部、教务处等部门及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基层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实验室所属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消防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四十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由保卫处申报和组织实施。

专项消防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由基建、资源管理、保卫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组织申报和实施。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中层领导班子考核、年度考核,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书院、部、处、馆、中心等;所称基层单位,包括科室、学系、实验室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保卫处承办。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汕大发2004183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汕头大学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下一条:汕头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则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