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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汕头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三条 申请人资格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3、三年内只提出这一次申请,且没有向其它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手续

申请人到我校学位办公室办理申请报名手续,并提交和填写下列有关资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待查验后退回申请人。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和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通知》(教学[1998]9号)文件精神,对所有申请人的学历和学士学位证书,将与原发证单位进行核实。如发现假造,除没收假证书外,还将上报公安机关和广东省教育厅,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严肃处理。

2、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大学本科阶段成绩单复印件,并加盖原毕业学校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申请学位报告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一式两份(加印密封);

6、填写有关表格;

7、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8、资格审查费150元。

第五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办法

申请人自通过申请资格审查之日起,四年内必须通过本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并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否则本次申请无效。课程考试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考试办法及内容如下:

1、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科)。考试在每年六月份举行,一般是三月份报名,具体报名和考试由广东省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

2、学校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考试按百分制计分,必修课成绩不低于75分,选修课成绩不低于60分(或及格)方可视为通过课程考试。

凡开设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及申请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部分学科,申请硕士学位的必修课考试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一般每年十月份组织考试,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当年报考的课程,并于每年三月份到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办理报考手续,并缴纳必修课考试费每门次150元。逾期不再接受报名。参加旁听本专业在校研究生课程的同学免交考试费。

选修课考试由院(系)组织实施,研究生处负责检查监督。

对未实行必修课题库考试的学科专业,申请人必须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报名手续同上。试卷由所在院系保留五年,以备评估和检查。

3、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本次申请资格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提出学位申请。

4、为了保证课程考试质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考试(包括试题内容及评分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

申请人撰写学位论文一般应结合本职工作进行,也可选做我校指导教师指定的研究课题。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书写,并有中英文摘要,学位论文应按《汕头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汕头大学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细则》、《汕头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及《汕头大学学位论文与摘要统一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人一般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于每年四月份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答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汕头大学学位申请书;

2、本人独立完成(实验学科可以是第二完成人)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汕头大学硕士学位总成绩单》;

4、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答辩资格审查,并将是否同意组织论文评阅、答辩的决定通知申请人,获同意者,申请人应一次性缴纳论文答辩费6000元。(使用学校大型设备作论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加收设备使用费)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1、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2、论文评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寄送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按《汕头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细则》、《汕头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三位是硕士生导师)组成,至少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的其它程序按《汕头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细则》、《汕头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规定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在职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