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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学术行为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我校学术研究工作,提高我校师生的学术道德水准,维护学术尊严与学校的良好学术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术研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汕头大学严格学术管理,严格规范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和提高学术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形成崇尚学术研究、保护知识产权、严谨治学、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本规范贯彻以下原则: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的学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保证学术质量,纠正在学术研究中的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浮华不实的不良学风,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学术腐败的行为;维护学术正义,反对学术腐败。

第四条  本规范所指的学术行为包括教学行为和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以及各种交叉科学的研究工作、作品制作、成果发表、学术评价与学术交流等活动,其成果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美术、建筑、图形、模型、摄影、音像、软件等。汕头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师生及辅助研究人员应共同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坚持严肃、严格、严谨的学术态度,恪守学术规范,不得虚报教学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等盲目追求数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六条  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学术活动参与各方科研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学术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按顺序,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和作者共同的约定署名。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或论文通讯作者)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教师在评定学生学业成绩时,应按照学术标准,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以非学术理由提高或压低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向学校反馈教师的教学意见时,应如实、全面报告教师的教学情况,不得蓄意歪曲。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

第十条  医学学术研究与医务工作应深切了解与认识专业和个人的伦理责任,恪守伦理规范,对涉及人体实验和人体标本的项目实行严格的伦理审查和批准制度。

第十一条  对于实验动物的管理与处置,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实验动物的法律法规并符合实验动物伦理,维护动物福利,严禁虐待或伤害实验动物。

第十二条  学校师生在进行学术研究时不得有下列学术造假及违反学术公德的行为:

1.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成果或文字等冒充为自己所创;未加声明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2.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作品的整体或部分,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3.篡改研究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研究结果,甚至虚构数据资料。

4.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5.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或作品创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6.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7.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8.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学术成果的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学术规范指南》等法律法规,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的。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和替他人撰写论文、购买、出售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买卖、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学术造假等。

 

第三章 学术技术

第十三条  学术研究应尊重前人已有的成果,在充分把握国内外研究现状基础上,依托自身的实验、调查或其他规范的研究方法,力求自主创新。精心设计研究方案、技术线路,讲究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  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应认真记录科研活动过程及结果,如实统计科研数据或资料。教师调离或学生毕业离开学校,相关的科研活动记录、数据或资料等,应移交相关人员。原始科研记录和数据原则上应保存5-7年, 以备查证,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申报需经所有项目参与人同意。如需使用他人成果,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未经授权,不得代替签字。

第十六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所有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的标注格式符合公认的著录规范。但所引他人成果无论是否有标注,均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核心或主要观点。

第十七条  教师在准备课程内容和授课过程中,应坚持科学、客观的原则;若学术界对同一问题有多种观点,教师应尽可能将不同的观点介绍给学生,以使学生对这一问题有全面的了解和理解。

教师在选用、使用和引用教材及其他参考教学参考资料时,应坚持学术标准,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他人观点和信息的引用行为。

第十八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无论评价校内、校外学术成果,均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第十九条  学术批评应严守学术界线,以文本所载的学术事实和学理逻辑为依据,以理服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政治攻击。批评者和被批评者有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二十条  申报个人学术事项或提交个人学术资料时,应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伪造、夸大或弄虚作假。

 

第四章 学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汕头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内组织和个人学术行为最高管理机构,在学术委员会之下设立的学术规范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校学术规范的实施,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1.制定汕头大学学术规范与学术发展相关政策,并根据国家及教育部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文件精神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2.结合学校学术规范,推进学术道德建设,树立严谨治学、实事求是的学术研究风气与氛围;

3.受理学术不端、学术失范等与学术道德有关的投诉和举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4.学术委员会授权处理的其它学术行为与学术道德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汕头大学师生和科研工作人员都有自觉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的责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学术规范教育,应要求学生的学习活动,遵守学术规范。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术规范委员会举报。

第二十三条  针对学术争议与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应署以实名,并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对于匿名举报,除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学术规范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对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公开的关于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举报或投诉,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规范委员会应依需要及时处理或回应。

第二十五条  参与学术争议或学术失范举报调查的相关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任何人均不得私自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举报人相关信息,不得提前泄露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五章 惩戒办法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校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1.对于署名不实、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对于学术造假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诫、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停招研究生、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缓申报职称。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处以行政处分。

3.对于学术腐败、损毁学校声誉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撤销学术评审专家资格、暂停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处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学校将就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决定向相关机构进行通报,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并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七条中的惩戒标准执行。

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被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学术委员会做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受处分期间,有突出学术贡献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和本科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分别由研究生学院和教务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汕头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23日学校发布的《汕头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