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
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汕大党字〔2026〕9号
(2025年12月24日第34次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2025年12月24日第34次会议、2026年1月14日汕头大学第七届教代会暨第九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广东省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汕头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教代会与工代会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简称“双代会”。
第三条 “双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发展的需要,学校建立和完善“双代会”制度。
第四条 “双代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双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工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上一届(次)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上一届(次)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公开工会内部事务;
(七)民主评议和监督工会工作及工会负责人。
第八条 “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双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双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双代会”代表
第一节 代表的产生
第十条 代表的条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双代会”代表。“双代会”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宪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爱岗敬业。
(三)具有较强的民主管理能力,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秉公办事,有大局意识,在教职工中享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一条 代表的名额
“双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各二级部门工会的代表名额根据部门工会职工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代表的组成
(一)坚持以一线从事教学科研的教职工代表为主体的原则,这部分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代表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二)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
(三)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经所在部门工会的代表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代表的选举
(一)“双代会”代表以学院(部处)、研究机构、直属单位、机关党总支等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部门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选举工作小组,根据“双代会”代表的条件和学校分配的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审批并公示后,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双代会”代表。
规模较大的选举单位,可将名额分配到下属单位,由下属单位分别组织选举。
(二)“双代会”正式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差额率不低于15%,最低差额不能少于1人。投票选举时,各部门工会的投票人数应超过本部门工会会员总数三分之二,选举方为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从剩余候选人中另行选举,直至补足代表名额。
(三)各部门工会将代表选举结果张榜公布并报学校“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其下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减少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或由选举单位重新组织选举。
(四)以各部门工会为单位建立“双代会”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团长一般由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
代表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组成联合代表团,由联合代表团推选出团长,具体组成方式,在“双代会”换届工作中制定。
(五)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1.组织代表团代表参加“双代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及活动,讨论、审议会议议程、议案,酝酿、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
2.组织代表团归纳整理本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向校工会报告;
3.定期召开代表会议,组织代表团参与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
4.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教职工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双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双代会”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各二级单位的党政工正职负责人,机关各部处办正职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节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双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双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双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双代会”决议,完成“双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双代会”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节 代表的变更
第十八条 “双代会”代表必须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双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双代会”代表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双代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终止。在校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出现“双代会”代表缺额,在报经“双代会”工作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四章 大会的组织
第一节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双代会”每5年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换届会议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 参加“双代会”的代表人数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大会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双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双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双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届中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二节 会议筹备
第二十五条 “双代会”换届大会由校工会向校党委提出召开“双代会”的报告,经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核批准,成立“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预备会,设立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六条 “双代会”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工会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如下:
(一)提请校党委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
(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三)协商制定“双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
(四)在部门工会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六)在“双代会”正式会议前将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通过的文件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七)开展“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
(八)开展“双代会”的宣传发动和“双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换届大会预备会程序如下:
(一)听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三)讨论通过选举办法;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六)校工会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校工会委员工作会议,“双代会”代表团团长、部门工会主席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重大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七)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二十八条 换届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人数可根据会议规模决定。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
第三节 正式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双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三)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作工会工作报告;
(四)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负责人作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五)学校其他有关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
(六)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文件提交大会征求意见;
(七)代表团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酝酿并向主席团(校工会)汇报,主席团(校工会)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八)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九)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对相关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十)换届大会时完成相关的选举工作。
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及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校工会)可以对上述会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节 决议、决定
第三十条 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校工会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校长对“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双代会”复议。“双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方式。
第三十四条 各项议案应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经“双代会”正式代表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召开“双代会”代表团团长、部门工会主席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闭会期间因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召开的校工会委员工作会议,“双代会”代表团团长、部门工会主席联席会议的决议结果向下一次“双代会”报告。
第五章 机 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工会和教代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模式。校工会委员会即教代会工作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设主席(主任)1人、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主任)1人。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双代会”上选举产生,女教职工委员会在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双代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双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双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双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双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主持召开“双代会”代表团长、部门工会主席、校工会委员联席会议;
(三)组织“双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双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双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四十一条 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体现,是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
第四十二条 “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第四十三条 提案工作小组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小组由校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成员通常由校工会专职干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教代会代表组成。小组成员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汕头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汕头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汕大工会〔2022〕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