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汕大党字〔2026〕10号
(2025年12月24日第34次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2025年12月24日第34次会议、2026年1月14日汕头大学第七届教代会暨第九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汕头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大会提出并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基本方式,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提案工作机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和教代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大会和闭会期间的提案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小组成员通常由校工会专职干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教代会代表组成;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组长或副组长在小组内推选产生。小组成员在校工会与各部门工会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工作委员会通过。小组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六条 提案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提案工作制度;
(二)负责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
(三)负责提案的审核、立案,提出承办和协办单位的建议名单;
(四)将正式立案的提案报送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签阅后,分送其他相关校领导批阅;
(五)将经校领导阅批的提案送达相关职能部门承办;
(六)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
(七)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八)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九)评选优秀提案;
(十)提案归档。
第七条 校工会办公室承担提案工作小组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的形成应当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九条 提案人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一般应有1名正式代表提出,2名以上(含2名)正式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或联团名义提出,以一位团长作为提案人,并注明集体提案。
第十条 提案应当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格式和要求:
(一)提案应当按规范填写在教代会统一提供的提案表上,可同表附页补充。纸质提案要求字体工整,提案人及附议人须亲笔签名。
(二)提案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建议,案由事实清楚、案据客观确凿、建议具体可行。
第四章 提案的审议与立案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小组按需要召开会议。对是否立案问题实行民主方式表决。小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在讨论提案是否立案等需要表决的事项时,应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以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提案的审议程序:
(一)召开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审议工作会议,听取校工会关于提案征集情况的报告;
(二)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议,并做出提案立案、一般意见、转为教代会议案、无效提案等决定:
1.属于以下情况,视为不符合提案基本规定的,为无效提案:
(1)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提案人非教代会正式代表。
2.满足以下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成为教代会提案: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并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具有可操作性;
(4)符合教代会提案征集要求、提案基本格式要求,提案写作规范。
3.属于以下情况,未达到立案条件的,作为一般意见,提出转送相关单位:
(1)提案提出的问题,超出学校管理权范围或教代会规定职权范围;
(2)提案内容相关信息掌握不全面,论证不充分;
(3)提案提出的问题,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已经或正在推动相关工作;
(4)属于个案或某单位、某职能部门内部事务,非学校工作层面的事项,在基层单位组织职权范围内并具备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
(5)往届、往次教代会已有相同、相关、类似提案,并已经得到答复;
(6)不能完全符合提案征集工作要求、提案基本格式要求的提案。
4.涉及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全体教职工重大利益及重大关切的提案,提案工作小组可提出转为教代会议案的建议,提交教代会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经整理、汇总,由提案工作小组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进行研究,明确提案办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案做出处理,将办理意见、落实结果向提案工作小组作出回复。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七条 提案办结条件:
(一)对以1名正式代表提出,2名以上(含2名)正式代表附议方式征集的提案,承办单位需要联系与答复提案人和附议人,采取沟通会的方式听取意见,如提案人和半数以上附议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即可结案。
(二)对以代表团或联团名义集体方式征集的提案,承办单位可以联系与答复代表团团长,由他们负责召集相关代表会议听取意见并书面反馈征求意见结果,需要时承办单位负责人可以到会说明情况,如该代表团半数以上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即可结案。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转达给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在一周内将提案处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提案办理情况,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提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提案工作正常开展。工会办公室应做好提案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六章 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代表团组织好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小组将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奖”、“提案工作优秀组织奖”和“提案工作优秀承办奖”,并在教代会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优秀提案奖”评选条件: 选题立意高、视野宽,属于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或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建议切实可行,预期可产生明显积极影响;文字表述清晰、规范。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优秀组织奖”评选条件:积极组织研讨,鼓励代表撰写提案;提案数量多、质量高、参与面广。评选范围为代表团。
第二十三条 “提案工作优秀承办奖”评选条件:高度重视承办工作,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克服困难落实重要提案;承办数量较多,提案人满意率高;通过承办重要提案,明显促进学校与本单位工作。对于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提案,以主办单位为评选对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