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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岗位设置和岗位申报实施办法
(2012年6月5日校领导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和发展需要,学校制定了《汕头大学岗位设置方案》。该方案已经省教育厅审核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同意组织实施。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核准汕头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函》(粤教人函[2011]61号),在我校已先行先试实施了的教师年薪制和行政教辅职级制聘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学校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实施方案。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
二、岗位类别
(一)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指承担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具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会计、审计、档案管理、编辑出版、医疗卫生、中小幼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学院(部、中心)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特设岗位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校的非常设岗位。
(二)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学校领导岗位及个别确需专业技术背景的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岗位,经学校和相关上级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同时在管理岗位上兼任专业技术工作(以下简称“双肩挑”)。
学校严格控制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除了设置“双肩挑”岗位和少量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外,不再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除“双肩挑”人员外,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不再确定管理岗位等级。
教学、教辅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设为专业技术岗位;教学单位的党总支(副)书记一般设为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由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其他纳入行政教辅职级制管理岗位的干部,纳入管理岗位;按照工人级别计发工资的工人,纳入工勤技能岗位;按照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级别计发工资的工人,若符合相应岗位(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及任职(聘用)程序,可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类别岗位。
长期病休人员、离岗退养人员、全脱产出国攻读学位人员暂不纳入本次聘用,待到岗工作后再确定岗位。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未纳入行政教辅职级制的人员,按照实聘岗位进入相应类别岗位。
三、岗位结构和等级
(一)岗位总体结构
学校各类岗位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框架,结合学校发展需要综合确定。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学校岗位总额和结构按照《关于核准汕头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函》(粤教人函[2011]61号)确定;各单位各类别岗位数按照现有在职体制内人数核定,剩余额度由学校宏观掌握,根据学校改革进程逐步划拨。现有人数超过广东省核定的相应类别岗位数的,按照广东省核定的岗位数执行,通过自然减员等方式逐步达到核定的数额。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层级,全校结构比例控制为20:30:40:10;其中,实验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控制为35:45:20,其他教辅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控制为30:40:30。
正高级设置为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设置为五至七级岗位,中级设置为八至十级岗位,初级设置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广东省专设的岗位,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学校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可设至二级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可设至三级岗位。
(三)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学校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设置一至五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可设至技术工二级岗位。
技术工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技术工二级岗位、技术工三级、技术工四级、技术工五级和普通工岗位合计之间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40:25:30。
学校逐步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五)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按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不设特设岗位。
(六)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调控
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申报,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期间,根据学校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步到位。
四、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各类岗位任职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没有不合格(不称职)。
三类各级岗位具体申报条件,包含教师年薪制级别、行政教辅职级及资历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见附件。
五、组织实施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由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校长担任组长。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组织领导工作。
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负责人担任。
(二)各学院(部、中心)、各部门聘任小组负责实施本单位岗位设置和受理岗位申报工作,审核本单位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推荐各级各类岗位人选。
(三)汕头大学教师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教师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申报工作;汕头大学行政管理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审议管理、工勤技能、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申报工作。
(四)申诉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结果有异议,可根据《汕头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汕大发[2012]27号)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程序及要求
(一)学校公布《汕头大学岗位设置和岗位申报实施办法》,各单位按照学校的部署,组织本单位人员申报。
(二)教职工向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各单位聘任小组审核申请材料,按照申报条件提出推荐人员名单。各单位将推荐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将推荐结果报送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提交相应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对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方可申报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交相应聘用工作委员会审议。
(四)校领导小组最终审批后,公布聘用结果。
(五)学校将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备案。
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不设特设岗位,需要设置和聘用人员时,由校领导小组决定。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到与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相关的情况,应当回避。
七、附则
(一)本方案及实施细则所涉及的职务、行政级别、任职时间以我校正式发文或认可为准,任职年限从聘用时间起算。任现职以来离岗(公派除外)、病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计算任职年限,脱产进修的按协议书约定执行;任现职以来当年考核未达到合格等次的,不计算任职年限。任职年限不重复扣减。
(二)本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方案由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各类各级岗位申报条件
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人员除应具备实施方案所列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各自的具体任职条件。
一、教师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申报条件
应聘教师岗位人员应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并聘用上岗。
(一)教师正高级岗位
1.教授二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受聘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要求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就和重要贡献,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受聘教授二级岗位应符合粤人社发[2010]10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2.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受聘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要求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有较高成就和较大贡献,为本学科某一方向的学术带头人。申报教授三级岗位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教授职称,且已受聘汕头大学教师年薪制(下同)教授T1级岗位;
(2) 获教授职称3年及以上,且已受聘学校教授T2级岗位;
(3) 获教授职称6年及以上,且已受聘学校教授A1级岗位;
(4) 获正高职称9年及以上,且已受聘学校教授A2级岗位。
获正高职称不满3年,且已受聘学校教授T2及以上职务,并受到社会和业内公认有突出贡献或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单位聘任小组审核和推荐,可申请教授三级岗位。
3.教授四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获正高级职称,聘任教授职务。
(二)教师副高级岗位
1.副教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已受聘教授A2级及以上岗位;
(2) 获正高职称,且已受聘副教授职务;
(3) 获副教授职称12年及以上,且已受聘B1级岗位;
(4) 获副教授职称15年及以上,且已受聘B2级岗位;
(5) 获副教授职称18年及以上,且已受聘B3级岗位。
获副高职称,且已受聘副教授B1及以上职务,并受到社会和业内公认有突出贡献或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单位聘任小组审核和推荐,,可申请副教授一级岗位。
2.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副高级职称6年及以上,且已受聘B1级岗位;
(2) 获副高级职称9年及以上,且已受聘B2级岗位;
(3) 获副高级职称12年及以上,且已受聘B3级岗位;
3.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获副高级职称,聘任副教授职务。
(三)教师中级岗位
1.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已受聘B3级及以上岗位;
(2) 获副高级职称,且已受聘讲师职务;
(3) 新聘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人员;
(4) 获讲师职称12年及以上,且已受聘C1级岗位;
(5) 获讲师职称15年及以上,且已受聘C2级岗位;
(6) 获讲师职称18年及以上,且已受聘C3级岗位。
2.讲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中级职称6年及以上,且已受聘C1级岗位;
(2) 获中级职称9年及以上,且已受聘C2级岗位;
(3) 获中级职称12年及以上,且已受聘C3级岗位。
3.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获中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聘任讲师职务。
(四)教师初级岗位
1.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具有硕士学位,或已受聘D1级及以上岗位。
2.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已受聘D2级岗位。
3.助教三级(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其他已受聘助教职务的教师。
二、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申报条件
应聘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并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合作精神,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并聘用上岗;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辅系列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
1.辅系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正高级职称6年及以上,且已受聘汕头大学行政教辅职级制(下同)A5级及以上岗位;
(2) 获正高级职称9年及以上,且已受聘A3级及以上岗位;
(3) 获正高级职称12年及以上,且已受聘A1级及以上岗位。
2.应聘辅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获正高级职称,且已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辅系列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
1.辅系列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正高级职称,且已受聘副高级职务;
(2) 获副高级职称12年及以上,且已受聘A5级及以上岗位;
(3) 获副高级职称15年及以上,且已受聘A3级及以上岗位;
(4) 获副高级职称18年及以上,且已受聘A1级及以上岗位。
2.辅系列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副高级职称6年及以上,且已受聘A3级及以上岗位;
(2) 获副高级职称9年及以上,且已受聘A2级及以上岗位;
(3) 获副高级职称12年及以上,且已受聘A1级及以上岗位。
3.辅系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获副高级职称,且已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教辅岗位。
(三)辅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
1.辅系列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副高级职称,且已受聘中级职务;
(2) 已受聘A1级及以上职务;
(3) 获中级职称12年及以上,且已受聘B8级及以上岗位;
(4) 获中级职称15年及以上,且已受聘B5级及以上岗位;
(5) 获中级职称18年及以上,且已受聘中级职务。
2.辅系列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中级职称6年及以上,且已受聘B8级及以上岗位;
(2) 获中级职称9年及以上,且已受聘B5级及以上岗位;
(3) 获中级职称12年及以上,且已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辅系列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获中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已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辅系列专业技术初级岗位
1.辅系列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具有硕士学位,或已受聘C12级及以上岗位。
2.辅系列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已受聘C6级及以上岗位。
3.辅系列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其他已受聘初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需要获得本专业高级职称。
三、管理岗位申报条件
(一)职员三级:厅级正职;
(二)职员四级:厅级副职;
(三)职员五级:处级正职;
(四)职员六级:处级副职;
(五)职员七级:科级正职;
(六)职员八级:科级副职;
(七)职员九级:科员;
(八)职员十级:办事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申报条件
(一)技术工二级:受聘技师;
(二)技术工三级:受聘高级技工;
(三)技术工四级:受聘中级技工;
(四)技术工五级:受聘初级技工;
(五)普通工:受聘普通工。
五、附则
(一)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不具有相应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能聘用至本层级岗位的最高等级;受聘至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出现同类情况,参照处理。
(二)学校新引进人员按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至相应岗位。
(三)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聘期内一般只进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不进行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的等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只能晋升至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最低等级岗位。
(四)上述各类岗位的申报条件,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