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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2020年07月20日 13:28  点击:[]


汕大发[2017]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研究生等。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或在联合培养学校期间有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过错行为与处分相适应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保障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1年为期。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正,再次违纪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书)院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情节或后果轻微,或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诈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协助制止违法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对学校作出较大贡献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经教育仍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再次违规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管理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组织策划群体性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如下: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

处分期限届满未出现违规情形的,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学生在受处分的期限内不能参加评定各项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对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增强法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和活动,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或参加非法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泄漏国家秘密,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条   学生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法行为已经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或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除根据过错情况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外(医疗费、医药费、损失费等),作如下处理:

(一)对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二)对打架者:动手打人、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三)对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对作伪证者:在场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一级处分:

1.参与二次以上打架者;

2.纠集校内校外人员结伙打架者;

3.持械打架者;

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5.侮辱殴打学校工作人员者;

6.报复打人者;

7.故意寻衅滋事打架者。

第三条   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未按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持续时间不超过两周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的,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注明考试作弊,给予下列处分:

(一)曾因考核作弊受到处分,再次考核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课程考核过程中,交头接耳、旁窥被监考教师警告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作业、课程论文(设计、作品)、实验数据等,如系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违反学校规定,搅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或休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宿舍、课堂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就寝时间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等,影响他人休息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如猫狗等)等禁止性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对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的,或私自占用宿舍、床位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违章设摊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或乱贴商业性广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屋住宿者,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寝室住宿,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校内无证驾驶或者驾驶无牌无证车辆影响校园秩序或有其他不良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的计算机主机进行非法入侵或对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等隐私、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从而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有以下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形的,按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者,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阅读淫秽书刊杂志,收看淫秽录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定、备案。

1.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学生,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在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罚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所属学(书)院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2.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学生,由教务部门和学院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3.对在宿舍区违纪的学生,由宿舍区管理部门和书院查清事实,通报学院,并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定;

4.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二)跨学(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在学(书)院的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

(四)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审定后,作出拟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学生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与申辩,将拟处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

(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起草处分文件,报校领导审批。对于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六)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学(书)院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交予有关单位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七)处分决定文件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学生申诉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具体申诉程序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解除处分

第十四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确有悔改表现;

(二)学生本人制定改错成长规划,并能严格遵循,每两个月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汇报思想不少于一次;辅导员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并做出相应的书面鉴定;

(三)受处分后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再有任何形式的违纪处分。

第十六条   解除处分的申报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满前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书)院提出书面申请,对受处分以来的思想、学习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并交到学(书)院;

(二)学(书)院初步审核

学(书)院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七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学(书)院意见,将《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送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

(三)学校全面审核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在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审定后开展纪律处分解除工作,召开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审查会议,对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审定后,作出拟处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

(四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起草解除纪律处分文件,报校领导审批

(五)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对解除纪律处分学生名单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解除纪律处分决定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交有关单位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

第十七条   各学(书)院应加强对解除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所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原《汕头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汕大发[2014]8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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