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工会汕头大学委员会文件
汕大工会〔2026〕2号
关于印发《汕头大学工会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汕头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1月14日汕头大学第七届教代会暨第九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教育工会汕头大学委员会
2026年1月25日
汕头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2026 年1月14日汕头大学第七届教代会暨第九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和管理,坚持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和民主管理原则,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 学校工会财务由学校财务处代管,设置独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工会财务管理接受学校财务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五条 工会经费收入来源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按上级政策结合学校实际,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给予工会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各项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附属单位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1.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对三天(含)以上的线下集中培训,方可设置优秀学员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学员总数的15%,最高奖励不得超过800元/人。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等。
工会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教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不超过600元,每年同一会员累计不超过1200元。参加县以上各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
教职工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团队)的三分之二。单项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且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项不超过3000元,且人均不超过500元,团体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
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标准每人不超过200元。
工会举办教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人(税后),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人。
工会或部门工会在春节、教师节开展职工联欢会、座谈会的,人均费用不得超过200元,可购买适当的干果、水果、饮料、点心等,可设置奖品以及支付活动所需的场地、道具、设备等支出。
校工会举办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需出差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
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按每餐人均不超过50元标准执行。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教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鼓励单位使用职工福利费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因公受伤、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定期组织全体教职工疗休养,优先选择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和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可对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进行适当补贴。
5.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支出。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等。
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不超过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50%。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为人均不超过500元。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校工会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为结婚不超过800元/人,生育不超过1500元/胎。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基层工会的,双方均可发放。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校工会应予看望,普通住院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重大疾病住院慰问金不超过1500元(重大疾病范围参照中国人寿保险条款中所述“重大疾病”范围)。同一会员生病住院慰问一年不超过3次。工会慰问时可以购买不超过300元的鲜花、水果等慰问品。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去世慰问。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去世时,校工会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慰问金不超过3000元,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去世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
会员退休离岗慰问。工会会员退休离岗,部门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6.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教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教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用于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教职工帮扶费。用于对困难教职工慰问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困难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会应给予慰问。慰问一般每年春节前进行一次,标准为每人2000元。
5.送温暖费。在高温、寒冷和雾霾等情况下,工会可开展对一线教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霾用品以及食品饮料。年度人均慰问总金额按合理、适度原则予以安排。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教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制定的相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2.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制定的相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3.专项业务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教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办图书馆、阅览室和教职工书屋等教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标准为不超过1000元。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表彰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和工会干部总数的15%以内,奖金和奖品总额标准不超过500元/人。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表彰每二年进行一次。
(四)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五)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补助。
(六)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七条 部门工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一)部门工会活动经费来源。
1.部门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校工会下拨经费。
3.其他。
(二)部门工会经费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使用,支出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六条。
第八条 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一)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工会每年应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学校工会经费预算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三)工会每年应根据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年终编制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学校工会经费决算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定。
(四)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五)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经费审批权限执行
(一)学校工会经费审批权限按《汕头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部门工会经费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部门工会主席审批,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由部门工会主席审核后报校工会副主席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审批权限按《汕头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三)教工协会活动经费支出由各协会负责人审核,相关经费审批权限按《汕头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各级工会应完善发放手续。在对个人发放的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各级工会用于报账的票证应合法合规,符合会计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旅游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项目标准为上限标准,各级工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突破。
第十四条 设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校工会委员会设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方案,监督年度工会经费预算的实施,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有关内容与上级新修订相关文件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新修订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汕头大学工会委员会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