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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章程(2023年核准稿)

2023年10月10日 11:23  点击:[]

 

汕头大学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汕头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19818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也是由李嘉诚基金会持续资助的大学。2012年,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李嘉诚基金会决定共建学校,支持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国内先进、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

学校坚持发扬“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办学传统,秉持“建立自我,追求无我”的育人理念,着力培养“有志、有识、有恒、有为”的优秀人才,以优质管理推动学术发展,致力于建设一所文理医工融合发展、学科交叉特色突出的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汕头大学,中文简称为汕大;英文名称为Shantou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TU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为http://www.st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五)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六)调整岗位结构比例,组织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八)依法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汕头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招收国际学生及港澳台侨生。招收的国际学生及港澳台侨生应具备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为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奉献精神、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学历教育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等。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达到学位标准的学生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学校可依法依规对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支持并积极组织教职工开展学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文艺创作,鼓励和支持原创性的学术活动。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创造良好环境,依法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知识产权,保障教职工的学术自由。

第十七条 学校和校内各学术单位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术研究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面向国家和区域高质量发展需求提供社会服务。发挥综合性大学的教育、科技、人才优势,积极与各级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鼓励咨政建议、人才培训、创新创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促进国家和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根植岭南文化土壤,赓续校史传统和文脉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积极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大力培育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育对外开放,实施科研合作、师生互访、学位互授、合作办学等全方位、多层次、重点突出的对外交流合作,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对外开放体系,培养和造就具备全球胜任力的创新人才,提升学校国际竞争力与全球影响力。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其他具体事项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汕头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重要行政管理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按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决定,按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依规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学校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招生就业和创新创业等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政府、社会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于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学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组织机构,是对学校办学目标、发展规划、资金筹集、资源投入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的议事机构,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代表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相关各方对学校办学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主要包括学校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董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等。秘书处设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董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董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审议学校一定时期的办学目标,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计划;

(四)定期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

(五)积极帮助学校筹集办学资金,并监督学校的建设和资产管理;

(六)积极帮助学校引进国(境)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向国(境)内外人士宣传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办学成就,积极争取各方面人士对学校的支持;

(七)协助学校开展国际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及引进国(境)内外优秀高端专业人才,推荐和组织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

(八)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指定一名董事会成员主持。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董事会会议在有不少于四分之三董事参加时方可作出决定。董事会决议须得到出席会议董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对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办学类型、办学性质等特别重大事项进行提议,须得到超过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解释、重新研究并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下设各委员会的主任,由学术委员会任命,下设各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应得学术委员会的批准。

学术委员会下设各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审议或决定相关领域的学术事项,但其做出的涉及学校学术政策的、原则性的决定,须得到学术委员会的认可。

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及其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依其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制定与实施相应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学者组成,校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复核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人员组成、主要职能等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规定设立自主评审权限内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标准条件,评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及相关规定组建,并按照相关规定组建相应的评审委员专家库。

第四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校内外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组成员为单数,评议组专家由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四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学校负责,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监督。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学校确定并公布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服务事项,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术单位指校内设置的学院、公共课教学部以及其他从事本科生、研究生教育和学术研究工作的机构。

学校根据改革和发展需要,决定学术单位的设置、合并、更改或撤销。

第四十四条 学术单位具有以下学术自主权:

(一)根据学校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的学术规划、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

(二)提出本单位本科和研究生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请校长决定;

(三)制定本单位的专业课程和专业标准,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提出本单位的教师聘任、考核、奖惩、晋升、解聘方案,报请学校批准。

学术单位的学术自主权受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学校学术事项方面相关规定约束。

第四十五条 各学术单位应按学校要求,报告本单位的教育和学术研究工作情况。学校应定期对各学术单位的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育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进行评价和审核。

学校在对各学术单位教育和研究工作的评价和审核过程中,应尊重其学术自由。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十七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学院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学院院长应当由具有该学院所属学科的学术背景及学术界公认学术成就的人士担任,由学校按程序选拔任用,或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并按程序组织考察和任用。

其他学术单位负责人的聘任参照院长的招聘程序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院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和评定学院的学术事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可根据学院内部专业设置,申请以单个专业或相近专业组成学系,构成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基本单位,按程序报学校审批。

系主任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院长的授权,管理本系学术事务。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学院党组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 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副书记按照分工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其他教学科研机构的党建工作参照学院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在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节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宜,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中国教育工会汕头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汕头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学校团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统称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和地方学联指导下的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经学校党委和所在地方学联批准,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资源;

(二)享受相应的薪酬及其他福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完成岗位职责、恪尽职守;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并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务职级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聘任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教职工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学术研究、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全力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友包括下列人员:

(一)接受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成人学历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依法依规授予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八条 广东省汕头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负责协调、管理校友事务,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及授权范围,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与管理。

 

第七章 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八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成立广东省汕头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广东省汕头大学教育基金会依据相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三条 学校资产主要用于支持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学校管理、校园建设以及教职工的待遇和福利、学生救济。

学校资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四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并据此编制学校和校内各单位的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是学校各项开支的依据。

学校成立主要由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预算委员会,对校内各单位提出的预算进行审核。预算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专家。

学校年度预算应以有利于实现学校战略目标、有利于学校学术发展为原则,并保证收支基本平衡和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设图书馆、实验室、网络与信息中心、体育设施以及其他资源和服务保障体系,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提供支持。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与应急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通过加强管理、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章 学校标志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校徽和学校中英文校名,可组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学校校徽主图案为一本打开的书,下为澎湃之水,象征学校是建立在海滨邹鲁的高等学府。凤凰腾飞,金凤似火,蕴含学校教育改革事业的不断发展,寄托着潮汕仁人志士百年梦想和李嘉诚先生爱国爱乡的宽广情怀。其中学校中文名称为叶剑英元帅题写,英文名称由Rotis Semi Serif Bold字体修饰而成。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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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发生变化,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应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作出。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章程的执行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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