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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14年10月21日 13:5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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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防止火灾发生,保障我校教学和科技产业的顺利发展、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院校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全校的防火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实行校、院(部、处、室、馆、中心、所等二级单位)、基层三级的领导负责逐级防火责任制度。

第二条 消防安全是教学、科研、生产、工作中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各级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第三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二级单位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设施管理处保卫科负责。

第四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任务:

1、贯彻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令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总结防火工作。

3、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方案)。

4、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5、贯彻执行奖惩办法,评选全年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二级单位防火领导小组的任务:

1、贯彻执行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消防安全工作。

2、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方案)。

4、领导和组织义务消防队活动,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术。

5、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6、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如有变动,要报设施管理处保卫科登记备案。

 

第三章 各级防火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消防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把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

2、主持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消防工作。

3、每季度在校领导会上报告一次防火工作,每半年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讲评一次防火工作。

4、负责对消防工作奖惩意见的审批。

5、主持和参加全校性的防火会议和消防演习。

6、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整改重大火险隐患。

第八条 校级其他领导要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督促搞好防火宣传、安全检查、整改等工作,贯彻执行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二级单位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防火部门颁布和制定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规章、法令等指示精神。

2、督促检查本部门的防火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自检。

3、经常向本单位教职工、学生及来校暂住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4、积极组织和参加本部门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

5、负责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本部门的防火工作和事故情况。

6、负责召集本部门有关人员研究解决隐患漏洞,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7、制止一切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8、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

9、报告本部门消防器材的添置计划。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其他领导要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组织群众搞好防火宣传、安全检查、整改工作,贯彻执行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防火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校消防安全制度,把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并做到“五同时”(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2、对本单位的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部位、特殊工种人员要建立训练考核制度。

3、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

4、发生事故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卫科,并协助查清情况。

5、临时用火和新设火点要向保卫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或使用。

6、积极组织和参加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

7、制止一切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8、负责组织群众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9、定期总结本单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其他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险隐患漏洞。协助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共同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明确所属单位实验室或班、组防火责任人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或班、组的防火安全,具体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带头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2、对本实验室或班、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常识。

3、管理好本实验室或班、组的明火点、电气设备、油料和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

4、坚持日检查制度。发生事故和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5、指定专人保管消防器材,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6、工作和实验中,发现不正常运行的电气设备要坚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

7、发现起火要积极组织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十四条 保卫科专职防火人员工作职责:

1、在上级消防部门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规章、法令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2、协助校防火负责人制订全校防火规章制度和防火工作计划,并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3、审批全校明火点、各种临时用火,会同后勤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火用电和新建改建项目进行审查,落实隐患整改方案。

4、领导全校义务消防队。

5、组织全校性防火安全大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6、统一管理全校消防器材和设施,提出全校年度消防器材预算。

7、对全校发生的火灾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8、执行全校防火奖惩制度。

9、向上级消防机关和校党、政领导、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起草年度防火工作总结。

 

第四章 岗位人员防火责任制、守则

第十五条 电工防火责任制:

1、电工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2、在安装和维修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3、对于违反电器管理规定的人和行为,电工有权进行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4、变电所(开闭所)内不准会客。

5、值班电工不得喝酒,不准擅离职守。

6、电器设备、线路如发生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做好记录报告领导。

7、变电所(开闭所)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8、因工作需要拉临时电线要符合安全规定,用完后要立即拆除。

9、每年雷电季节到来之前要认真检查一次避雷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维修。

第十六条 木工防火责任制:

1、工作间禁止吸烟。

2、工作间的锯沫和刨花必须在下班前清扫干净。

3、工作间内不得搭设火炉。

4、各种木工电动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

5、不得让非木工人员操作木工电动设备。

6、不得擅自挪动和安装电器设备。

7、工作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8、每日下班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熄灭火源,切断电源。

第十七条 电、气焊工防火责任制:

1、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2、五级以上大风天不能露天进行焊接作业。

3、盛过易燃液体和气体的容器,在焊接和切割前必须认真检查和清洗。

4、气焊现场周围十米之内不准有明火,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及可燃物品。

5、在二楼以上房间作业时要严防火花从缝隙串入楼下或地板内造成火险隐患。

6、在要害和危险部位作业必须经主管单位和领导同意并配备好消防器材。

7、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应保持五米距离,二者与焊点保持十米距离。

8、作业结束后,要严格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9、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10、焊接工具必须好使好用,经常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11、不得在高压线下面进行焊接作业。

第十八条 司炉工防火责任制:

1、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2、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3、工作时间禁止喝酒、睡觉、玩耍、擅离职守。

4、各种仪表、阀门必须安全有效。

5、锅炉房禁止堆放易燃物和烘烤衣物。

6、认真洗煤,确认无雷管等爆炸物才能向炉内上煤。

7、锅炉房内不准会客。

8、清除的炉灰必须用水浸灭火后倒到指定地点。

第十九条 油库保管员责任制:

1、油库内禁止烟火。

2、油库盛油罐、桶和管路不准有跑、冒、滴、漏现象。

3、油库内使用的工具及装卸设备,必须是能防止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制品或镀铜工具。

4、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或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出入油库重地,汽车加油时不熄火不予加油。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油的保管贮存安全规定。

6、保管人员要经常清除油库内杂草杂物和易燃物品。

7、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并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条 汽车驾驶员防火责任制:

1、车辆停放在库内后关闭电源开关。检查油箱及管路是否漏油。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2、给车辆加油时,必须将车熄火。不准在加油站维修车辆或做与加油无关的事。

3、运输化学危险品时,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4、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查制度。

5、汽车油路发生故障时,不准滴流行车。

6、车上必须装备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7、必须使用喷灯时,要先检查气化器、油路接头、油箱底壳有无漏油方可进行。

8、用汽油和其它易燃溶液刷洗发动机时,汽车必须熄火,将电源火线拆掉,禁用铁刷子刷车。

第二十一条 仓库保管员防火责任制:

1、库房内物品要分类保管,不得超贮,不得混放。

2、仓库内外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库内物品要堆放整齐,易燃、易爆、可燃物品要分库贮存,并留有畅通的消防通道。

4、物品与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要保证足够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30厘米。

5、仓库内禁止外来人逗留和住人。

6、仓库内禁止吸烟,不准生火炉。

7、仓库内如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领导和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8、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要爱护保养,并会使用。

9、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10、熟知物资的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的方法和常识,认真遵守国家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 食堂炊事管理人员防火责任制:

1、食堂炊事管理人员应对所有用火设备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

2、炉灶前要保持清洁,不准乱堆乱放易燃物。

3、炉灰必须用水浸灭火后倒在指定地点。

4、配电盘内外禁放一切物品。

5、烹调时,不要把油溅到外面或炉内以免发生火灾。

6、对于食堂的用火部位要分工负责,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第二十三条 油漆工防火责任制:

1、对汽油、香蕉水、油漆料要严加管理,库内照明要有防爆装置。作业室不准堆放超量的油漆料。

2、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废油料、废油桶要及时清理。

3、工作时禁止吸烟。

4、在危险环境作业时,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并遵守作业单位的安全制度。

5、认真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6、工作地点上的油垢不准用火处理,处理油料桶油垢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条 值班、值宿人员防火责任制:

1、按时到岗值班值宿,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2、值班时间不得饮酒、大脱大睡。

3、不许将亲友滞留在值班值宿的岗位范围。

4、对负责的范围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5、熟悉值班值宿部位的火灾危险性,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五章 各类防火安全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全校人员防火守则

1、提高防火认识,严格遵守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

2、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有权制止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3、要教育家属子女,作好安全防火工作。

4、任何人均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5、在校区内动用明火一律要经保卫科审批。

6、维护和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和损坏。

7、严禁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吸烟。

8、不准乱扔烟头。

9、不准乱倒液化气残液。

10、全校人员都应达到“三懂三会”(一懂得本岗位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二懂得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三懂得本岗位扑救火灾的办法。一会报火警;二会使用灭火器材;三会扑救初期火灾)。要定期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员工作守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全校消防安全制度。

2、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宣传教育。

3、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和设备。

4、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5、积极参加义务消防队活动,努力学习消防知识,提高灭火技能。

第二十七条 会场、娱乐场所防火制度

1、安全门、疏散过道严禁堆放物品。有活动时安全门严禁上锁。

2、观众厅内严禁添加临时座位,以利疏散。

3、放映室内禁止吸烟及使用明火。

4、增加临时照明设备不准超负荷,用完立即拆除。

5、活动后要认真检查,切断电源。

6、舞台、放映室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

7、放映员倒片、检片要设专门房间,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8、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增加电器设备。

9、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10、悬挂的灯具距幕布、道具、布景等易燃物品不少于40厘米;易发热的电器设备要安装在耐高温的基础上。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档案室工作人员防火制度

1、馆、室内禁止吸烟。

2、电门开关和照明设备与书架、资料、档案柜必须保持一定距离

3、禁止在馆、室内使用电炉、火炉煤气等炉具。

4、禁止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增加照明设备

5、馆、室内要及时清除垃圾、废纸。禁止在阅览室和贮藏室(资料室)焚烧废纸,不准堆放其它易燃物品。

6、馆、室内如要动用明火作业须经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7、上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8、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二十九条 印刷专门场所防火制度

1、印刷间内禁止吸烟。

2、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安装电器设备。

3、及时清理油污和纸屑,油布、油手套及其它易燃物必须放在安全地点保管。

4、电器设备和电门开关不准堆放任何物品。

5、工作时须用的易燃品必须做到用多少领多少,一天一领。

6、纸张及印刷制品要堆放整齐,通道要畅通无阻。

7、上下班前认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8、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三十条 专馆、宿舍、招待所防火制度

1、发现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领导和保卫科。

2、专馆、教室、集体宿舍、招待所内任何人不准用电炉、煤气炉等炉具,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随便燃烧废纸、杂物等。

3、保持电门开关、照明设备附近的清洁,及时清除废纸、杂物等易燃物品。

4、禁止任何人将易燃品及雷管、炸药带进专馆、宿舍、招待所内。

5、服务人员每天要对服务范围内的房间及电器开关、照明设备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6、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电话室防火制度

1、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

2、不准擅自乱拉乱扯电线和照明设备。

3、工作室和机房内不准吸烟,不准使用电炉等明火。

4、不准将家人、朋友和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室内逗留。

5、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防火制度

1、实验室非电工人员不得私自安装电器设备、照明灯具和拉接电线。

2、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不得违犯。

3、实验前要检查仪器、设备、器皿、火源、电源和防炸防腐装置是否安全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和实验。

4、实验室人员在开机、实验过程中不准擅自离开岗位。

5、不准让非本室人员和外来学(实)习人员随意操作各种设备,经有关领导同意后要有本室人员在场方可操作。

6、精密仪器、易燃易爆实验室要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7、实验室人员不得私自保存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品。实验用药用多少领多少。

8、要正确使用高压气体钢瓶,不得在高压气瓶附近进行明火作业。

9、使用煤气前要检查管道、阀门是否漏气,用完要关闭好阀门。

10、每天下班前,要关闭所有仪器、设备电源,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去。

11、高压气瓶不得放在日光下暴晒,在搬运时不得摔碰。

12、熟悉掌握本室配备的消防器材,做到会使用会报火警。

13、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

14、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对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15、实验用电热设备(电炉子、电烙铁)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使用,用完须切断电源。

第三十三条 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1、新生入学时要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2、新工人上岗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外来人员和来校施工人员,必须对其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4、发生火灾后要开现场会,使领导和群众受到教育。

5、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春防、夏防、冬防全面教育。

6、每年普及一次消防常识。

7、特殊工种都要经过专门消防知识学习。

8、以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坚持三级检查制度。院(部、处、馆、中心、所等二级单位)每月安全检查一次,基层每周安全检查一次,具体岗位坚持每日安全检查。

2、四大节日及寒暑假必须进行全校防火安全大检查。

3、发生火灾后要进行安全大检查。

4、春防、夏防、冬防要开展重点部位大检查。

5、要建立重大火险立项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有文字记载。

第三十五条 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管理制度

1、灭火机是防火专用器具,必须爱护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和损坏。

2、不准使用消火栓、水带、水枪等专用设备和工具打扫卫生。

3、消防器材要按期进行检查和检修,保证完好有效。

4、不准随便拆除消防设备。

5、消防器材要落实保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可燃易燃气体钢瓶防火制度

1、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买进后立即入库,不准随地存放。

2、保管人员必须按国家和消防部门的规定保管。不准超量,不准混放。

3、使用多少领多少,特殊情况有少量剩余的要加封存放,上锁保管。

4、长期不用或过期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要乱扔乱放,要统一处理。

5、领用易燃易爆、剧毒药品须经保卫科批准。

6、领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指定两人负责保管,账目要清楚无误。

第三十七条 汽车库防火制度

1、仓库内不准点“长明”灯,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安装电气设备。

2、仓库内不准安放砂轮、电钻等电气设备。

3、仓库内不准生火炉。每日下班时必须切断火源。

4、不准在车库内使用气、电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

5、车库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和易燃物。

6、禁止油罐车和液化气罐车同其它车辆停放在同一车库内。

7、车库重地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工具。设专用棚架,有专人保养。

第三十八条 单身教职工和学生宿舍防火制度

1、本校教职工、学生和外来进修、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宿舍的住宿规定。

2、严禁在寝室、走廊、厕所内焚烧废纸等杂物。

3、任何人不准使用煤气炉、电炉等炉具和其它电热设备。

4、严禁住宿人员私自拉扯电线,安装电灯。

5、禁止在宿舍内鸣放鞭炮。

6、不准随意关拉电源总闸和分闸。

第三十九条 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校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受奖励和表彰消防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条件:

1、及时发现火险火情、报警、避免火灾发生者。

2、勇敢顽强、积极扑救火灾者。

3、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并积极建议整改取得效果者。

4、重视防火工作,积极宣传教育群众,熟练掌握防、灭火知识,消防工作成绩显著者。

5、敢于检举破坏消防设施的人和事者。

6、在消防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义务消防队。

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将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和破坏设备者要按价赔偿,并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条款的规定处理。

2、随便使用电热器者按校有关规定处理。

3、违犯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者,视其情节,按国家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条款的规定处理。

4、随便在禁止烟火的区域里吸烟、动火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和通报批评,态度不好者给予纪律处分。

5、私自乱拉乱扯电线、破坏或私自增加电器设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6、严重地违反消防规定,在有关部门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者,除按章罚款外,还要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

7、对于违反其它防火安全制度者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设施管理处保卫科负责执行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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