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工作公正、公平、合理,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和《汕头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的评标专家库是为校内的工程建设、货物物资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第三条 招投标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汕头大学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的人员资格。
第四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特殊专业领域可放宽;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聘任,并按招投标中心的通知担任具体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严格依照评标规则客观公正地提出评标意见;
(四)接受评标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库按以下类别建库管理:
(一)技术方面专家。依据招标项目的类别分为:
(1)货物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各种形态的物品的评标。物品包括仪器设备、物资、材料、图书文献、教材、医疗药品等。
(2)工程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的评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探、设计、监理等。
(3)服务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的评标。包括物业管理、资产拍卖等。
(二)经济方面专家。参与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八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 招投标中心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入库专家的建议名单,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招投标中心负责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考评的内容包括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等情况,考评的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暂停其评标活动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制度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适宜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工作的;
(五)不按既定评标规则评标的。
第十二条 对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为三年,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补、调整专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