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推进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规范学术管理,提升我校科学研究与学术发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发《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和《汕头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汕头大学学术委员会是汕头大学最高学术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水平,营造良好的科研文化氛围,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汕头大学学术委员会采取二级管理,设校学术委员会与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应结合各基层学术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数量和学科门类分布按比例分配席位,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原则上每个基层学术单位至少有1个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比例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由主任委员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任命,或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要负责审议决定重大紧急事项,或决定是否就相关事项向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通讯评议。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与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换届时,连任委员人数不得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原则上为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的单数,医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相关具体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工作制度、人员组成及主任人选等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委员资格与产生方式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原则性强;
(三)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管理的热情和能力,顾全大局,客观公正;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全体教师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中选举产生,原则上每个系或学科至少有1名委员。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主任名单须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独立、自由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并表决各项决议;
(二)了解学术事务相关管理制度与信息,并可就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恪守学术道德与规范;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职,独立判断,顾全大局;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与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退休、离校或病故;
(二)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校学术委员会纪律,并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原产生渠道增补,并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出现缺额时,由基层单位推荐并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汕头大学最高学术事务审议与决策咨询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决议作为最终决定,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督办实施。
第二十条 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校级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校招生、教学、科研、人才评聘、学历学位等相关标准、办法与制度的制定;
(五)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与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确定与工作条例的制定;
(六)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与各专门委员会所提交的须经校学术委员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下述重要事项在学校做出决策前,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策咨询建议: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校学术委员的常设实体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工作人员1-2人,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 负责依规定分配校学术委员会的席位,对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人选的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 负责受理各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审议与决策咨询事项,并在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指导下组织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审议或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三) 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与材料准备;
(四) 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并跟进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五) 负责跟进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六) 协助基层单位进行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七) 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八) 负责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的材料准备与组织撰写;
(九) 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或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召集全体委员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重大学术事宜。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在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其意见可采取经本人签字的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五条 在需要进行投票表决时,校学术委员会应采取无记名或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情况外,重大事项同意票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讨论重大教学、科研及相关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内其他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但列席会议代表不具有表决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修改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各下设专门委员会可分别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章程、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