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2022年03月11日 14:03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定期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协调解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形成集体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符合以下条件者,可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宪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爱岗敬业。

(三)具有较强的民主管理能力,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秉公办事,有大局意识,在教职工中享有一定的威信。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处)、研究机构、直属单位、机关党总支等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党组织主持和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规模较大的选举单位,可将名额分配到下属单位,由下属单位分别组织选举。学校党政工团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不占基层单位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代表中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各二级单位的党政工正职负责人,机关各部处办正职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

(四)参与对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的督查及其他教代会有关工作;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觉悟以及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在本职及相关工作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三)熟悉与教代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学校事业发展,对学校工作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教代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终止。在校内调动工作的教代会代表其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出现教代会代表缺额,在报经教代会工作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要问题,经学校党委、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     

第二十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学校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教代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表决必须获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各单位代表的人数和实际情况,设若干代表团,团长及副团长由代表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表团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协商或选举产生团长。各代表团负责组织本团教职工代表的活动并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召开前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提案。对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需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予立案。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政会议讨论。提案工作小组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预备会主要内容是:

(一)讨论并通过大会议程;

(二)讨论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选举并通过大会主席团及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二)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三)其他有关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学校工作报告;

(五)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对相关决议进行表决;

(六)换届大会时,完成相关的选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召开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各代表团团长、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协助教代会征集和整理提案,组织撰写会议材料,提出大会召开方案和执行委员会名单;

(二)教代会闭幕期间,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 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 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由学校工会承办。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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