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10-31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明确信息发布者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汕头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信息服务包括通过网络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信息传播,如WWW、FTP、BBS、论坛、聊天室、留言板、网络视频/音频服务等。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汕头大学所有单位、教职工、学生个人以及使用汕头大学校园网的其他单位的人员。

一、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文责自负的原则。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开展信息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的管理规定,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任何有碍国家安全、有害社会稳定、有损他人名誉的活动,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二、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所提供的信息服务负完全责任。在开展信息服务前,应填交《信息服务审批备案表》,写明信息服务的主要项目、项目概要、项目性质、服务器相关信息、域名及IP、信息服务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等,向服务器所在单位申请备案。拥有服务器的单位应向学校网络与信息中心申请备案。有服务器的信息服务提供单位,在向第三方提供硬件资源时,该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服务负完全责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三、BBS、电子论坛、留言板、聊天室等交互式信息服务的开设,除填交《信息服务审批备案表》外,还应填交《栏目与负责人登记表》,并附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用户登记技术措施,报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此类服务。如果备案内容发生变更,应由服务器所在单位或申请者个人及时将最新表格和材料提交学校网络与信息中心。

四、各学院应在院长和总支书记领导下,指定专人或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管理本学院学生利用个人计算机开展的信息服务。学生在开展信息服务前,应参照本办法到学院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中,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服务项目,需经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以国内、国际新闻为主要信息服务内容的栏目,在引用外来信息时,须注明信息的来源(URL)、原文发表时间、原文发布者。信息引用应注重信息的可靠性,避免引用中出现泄密问题,不能转贴或传播反动的、黄色的、迷信的文章和观点。

六、违反以上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信息服务的单位与个人,根据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网络与信息中心将停止其服务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开展服务但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单位与个人应立即停止其服务,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批后方可恢复开展服务。

八、本办法由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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