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室是实施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为更好地服务教学工作,规范教室的使用秩序,实现教室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与信息中心为学校公共教室(含东海岸校区公共计算机教室)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教室多媒体设备的管理、维护与日常使用支持。教务处负责公共教室教学活动及考试的使用调度。未经教室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教室或改变教室用途。
第三条 教室使用对象是指汕头大学师生和其他经学校教学和教室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人员。教室使用方应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教室使用坚持“教学第一,优先服务本校师生”的原则。
第五条 教室借用按照教室借用相关管理规定和流程执行,遵循“先申请先使用”原则,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教学活动优先于学生组织(社团)活动;
(二)学校举行的重要活动优先于其他活动。
第六条 凡需临时借用公共教室进行教学或其他活动的,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由教务处审核确保不影响日常教学活动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为节约资源和方便管理,教室具体开放时间以实际上课时间和活动申请时段为准,其他时间不开放。
第八条 为维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周一至周五上课时段公共教室原则上不用于学生活动。自习教室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使用细则
第九条 使用教室开展的课程或各类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违纪违法活动,不得有宣扬和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第十条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应保持肃静,不得在教室或走廊大声喧哗、进行球类运动、播放影响教学和活动的音视频等。
第十一条 保持教室卫生整洁,使用后须立即擦干净黑板(白板);不随地吐痰、踢踏墙壁,不乱丢包装袋、果皮、纸屑、杂物,不在课桌椅和墙、地上涂写、刻画;未经批准不得在教学楼区内张贴宣传品、广告、通知、告示等材料,不准私自在教室、教学楼内设点售货;禁止在教室内用餐、吸烟、喝酒、使用明火和违规用电。
第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须在教学楼摆放或张贴相关材料时(如展板、横幅等),须经宣传部门审核及教室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规范摆放或张贴,并在使用结束后当即清理干净。张贴材料请使用环保易清理胶水,避免损坏墙体或家具。
第十三条 自觉维护教室内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学秩序,不得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教室内需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有不文明行为,严禁反锁教室。
第十四条 爱护公物,不得破坏教室的门窗、桌椅、计算机、空调等设施,如故意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日常教室课桌椅已按教学需要摆放,如确需挪动课桌椅,使用完毕后须还原,以保证后续教学活动正常进行,若未按要求将桌椅归位,将通报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指引正确使用教室配套设备,使用教室前需参加“教室多媒体设备操作”相关培训,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设备。
第十七条 教室使用期间如出现设备突发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教学,不得随意拆卸设备及线缆,应及时联系教室管理员。如故障无法及时修复,依照教室管理员的安排及时更换教室,以保证后续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保洁员定期对教室进行清洁,清理教室内的杂物、垃圾。任何人不得以各类物品或文字标识等形式占用座位,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教室管理部门定期补充粉笔、白板笔、板擦、电池等耗材。师生使用教室前检查耗材。若发现不足,及时到教室管理部门领取。
第二十条 为节能环保,在空调工作时,请按规定设置夏天不低于26℃,并关好教室门窗。最后离开教室的人员应关闭教室空调、电灯、风扇等各类电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教师休息室仅用于教师课间休息,其他人员不得使用。为方便所有老师可以共享使用,使用时请勿反锁或堵塞房门。
第二十二条 教室管理员对教室的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未按要求使用教室的情况,将予以纠正和记录。对违反规定者,教室管理员有权制止或反馈给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违规使用教室行为,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使用教室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
(二)无故制造噪声影响教学和活动的;
(三)故意损坏教室设备设施及公物的;
(四)将教室设施、耗材据为已有或反锁教室的;
(五)最后离开教室未按规定关闭水电造成资源浪费的;
(六)违规使用教师休息室的;
(七)违规使用教室进行营利性培训、讲座的;
(八)未按程序办理教室借用手续,占用教室的;
(九)借用用途与实际开展的内容不一致的;
(十)虚报教室需求占用教室资源,或活动取消未及时反馈审批部门的;
(十一)无故自行调换教室的;
(十二)使用后未复原课桌椅或造成教室脏乱的;
(十三)未经批准派发传单等宣传材料的;
(十四)未经批准随意张贴海报、宣传页等材料,以及造成教室墙面污损的;
(十五)其他影响教室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网络与信息中心、教务处承办。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